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无偿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