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维修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