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一)属于农业机械鉴定产品范围而未参加鉴定或者未获列入目录的;(二)不符合包修、包换、包退规定的;(三)拼装、非法改装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