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业机械新产品在定型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具有检验资质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检验,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农业机械新产品检验,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申请人获得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后,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农业机械新产品鉴定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