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作业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制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按照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