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扶持措施第十条已废止直接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燃油补贴的发放工作。农业机械作业燃油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