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