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