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行业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二)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