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村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