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