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