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