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