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九条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招用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