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2年的管理费;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年。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当地劳动就业机构将其应当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支付本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