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废止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