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不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涂改、伪造、倒卖土地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