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耕地保护、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土地登记等情况;(三)其他依法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