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被征收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损坏;造成阻断、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者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