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村庄改造。

土地整治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