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村庄改造。

土地整治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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