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珠江三角洲一级空间管治区范围的划定、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修编应当征询公众和专家意见。征询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