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确定为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协调后,依法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