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