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和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因科研、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