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收重点湿地范围内的湿地。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重点湿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