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非法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开)垦、填埋湿地;(二)挖塘、采沙、取土、烧荒;(三)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四)采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五)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