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