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渔政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者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者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