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库应当保持不低于渔业生产需要的最低水位。省、设区的市所属水库最低水位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所属水库最低水位线,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水库最低水位线以下用水的,应当事先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