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库应当保持不低于渔业生产需要的最低水位。省、设区的市所属水库最低水位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所属水库最低水位线,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水库最低水位线以下用水的,应当事先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