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域主要鱼类的最低起捕标准每尾重量为:鲤鱼五百克,鲢鱼、鳙鱼和草鱼七百五十克,鲂鱼和鳊鱼四百克,鲫鱼一百克。其他水生动物的起捕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获物中幼鱼所占比例,按尾数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