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推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品由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出具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