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