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