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