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选举委员会收到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后,应当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或者交由选举工作办公室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公民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或者以贿赂、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要求选民联名推荐其本人为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从名单中除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