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民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以及代表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