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第二十条有效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人口数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或者按相邻单位联合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