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人口数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或者按相邻单位联合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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