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有关规定确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二)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计算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户籍人口数为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