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自行解散。

有关选举的文件、表册、选票和印章,应当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保管;或者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指定的专人保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