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本市从事国际水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将其提单的格式样本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提单格式样本供社会公开查阅。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