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运价、票据和统计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水路旅客运输价格应当明码标价。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对船票价格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或向旅客提供强制性收费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