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输服务第三十条已废止从事国内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代理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委托,为其联系船舶、确定舱位,并以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名义签订合同,办理船舶运输、货物装卸手续和提供相应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