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输服务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从事船舶代理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在协议的范围内,为承运人承揽货源或客源,并以承运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办理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手续和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