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保健用品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