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全省保健用品的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隐瞒。样品由被抽验单位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应当返还被抽验单位,但不合格样品、损耗品除外。抽样检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