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质量标准对原料、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生产原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保健用品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并保存至保健用品有效期后一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