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不得委托生产。省外批准注册的保健用品在本省生产的,须遵守本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