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已批准注册的保健用品,因企业终止生产、自行歇业六个月以上,或者调出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